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223號

原告 羅一翔

被告 袁芳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07,91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麟捷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香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