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號原告 林嘉玲 被告 林忻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1225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李昕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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