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28號原告 彭瑞燕 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4月30日以107年度補字第44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納裁判費4萬1,288元,該裁定已於同年
5月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紙可參。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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