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六五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戴顯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