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21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添丁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279號),就侵入住宅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添丁與告訴人 曹榮哲 為鄰居,於民國108年5月29日23時許,因被告在基隆市○○區○○路○○○○○○○號1樓音量過大,影響告訴人(在726號2樓)之睡眠,雙方隔空相互喊話、發生口角。詎被告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未徵得住居權人之同意,持金屬棒球棍1支,先在722號與726號1樓敲打(所涉毀損他人器物罪嫌,經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復擅自開啟722號與726號之1樓大門,進入屬於722號與726號住宅一部分之1、2樓樓梯間(為722號與726號所共用,下稱本件樓梯間)。嗣在本件樓梯間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為告訴人奪取上開金屬棒球棍,並為告訴人所驅離【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案經曹榮哲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而提起公訴。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侵入住宅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上開之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成立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刑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就被告被訴侵入住宅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本件被告所涉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二)部分】,本院另以協商程序為判決,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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