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小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11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被   告  江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三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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