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219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D男(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張淳軒 律師

李嘉耿 律師

被告C女(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許立功 律師

林峻毅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郭勁宏

法官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詩琳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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