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執聲字第2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電動機具「小 瑪莉 水果盤」IC板壹塊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4年度偵字第5040號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警扣得電動機具「小瑪莉水果盤」IC板乙塊,因被告業經該署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前開物品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040號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涉犯同條例第22條之罪,雖事證明確,惟被告並無前科,態度尚稱良好,犯罪所得非鉅,並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上開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中扣案之電動機具「小瑪莉水果盤」IC板乙塊,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書記官趙美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