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十號
原告丙○○
陳螢珊 兼右共同甲○○法定代理人被告乙○○被告君林針織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樹林市○○街○○○巷○號法定代理人 林永富 被告鼎富針織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樹林市○○街○○○巷○號法定代理人 林永芳 右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查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實體判決,有關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趙功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