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4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4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54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176號)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附表編號一部分),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附表編號二部分),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附表編號三部分),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附表編號四部分),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附表編號五部分),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附表編號六部分),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附表編號七部分),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丙○○前因連續搶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2月25日以94年度訴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4年4月29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87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4年7月19日以94年度訴字第40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揭各罪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且於95年10月2日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嗣於96年3月4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
㈡、丙○○仍不知悔改,為便利行搶及防免遭追緝,以鉗子拆卸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牌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搶奪之犯意,駕駛該機車,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時、地,利用他人駕駛機車停等紅燈及緩慢行進不及防備之際,徒手拉扯搶奪 林芩伃 等人放置在機車腳踏板處或坐墊掛勾處之提包,而搶得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財物,嗣於96年7月8日16時30分許,經警在新竹縣○○鄉○○村○○路○○○號執行防搶勤務,發覺丙○○駕駛未懸掛車牌之上揭重型機車而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5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書記官謝國聖
審判長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搶奪財物內容│├──┼─────┼─────────┼────┼────────┤│1│96年5月26│新竹縣竹北市○○路│林芩伃│皮革色手提包、諾│││日7時20分│與中華路路口││基亞行動電話1支│││至30分許│││、鑰匙、小錢包、││││││身分證、駕照、行││││││照、健保卡各1張││││││、金融卡3張、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餘元。│├──┼─────┼─────────┼────┼────────┤│2│96年5月29│新竹市○○路與自由│庚○○│草編提包、摩托羅│││日13時許│路路口││拉行動電話1支、││││││小錢包1個、鉛筆││││││盒、資料夾、證件││││││夾、身分證、學生││││││證、健保卡、金融││││││卡各1張、個人照││││││片2張、現金100餘││││││元。│├──┼─────┼─────────┼────┼────────┤│3│96年5月29│新竹市○○路○○號前│丁○○│黑金相間玫瑰包、│││日13時30分│││諾基亞、聲寶行動│││許│││電話各1支、現金5││││││00元、藥袋。│├──┼─────┼─────────┼────┼────────┤│4│96年7月2日│新竹縣竹北市○○路│己○○│咖啡色公事包、皮│││7時10分至2│296號前││夾、郵局及兆豐國│││0分許│││際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各1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郵局金││││││融卡各1張、印鑑││││││章、諾基亞行動電││││││話1支、身分證、││││││門禁卡、保全卡各││││││1張、文件資料、││││││雨傘、現金5,000││││││元、美金100元。│├──┼─────┼─────────┼────┼────────┤│5│96年7月5日│新竹縣○○鄉○○路│辛○○│粉紅色手提包、身│││13時20分許│與中興路路口││分證、駕照、健保││││││卡、土地銀行及建││││││華銀行金融卡(陳││││││弘政所有)各1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各1││││││張、現金9,000元││││││、鑰匙。│├──┼─────┼─────────┼────┼────────┤│6│96年7月7日│新竹縣湖口鄉德盛村│戊○○│米白色大型提包、│││13時許│成功路與德興路路口││皮夾、行動電話2││││││支、金項鍊、金手││││││鍊各2條、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合作金庫││││││金融卡各1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合作金庫存││││││摺、MP3、現金5,0││││││00元、陽傘、報紙││││││。│├──┼─────┼─────────┼────┼────────┤│7│96年7月8日│新竹縣○○鄉○○路│甲○○│花色皮包、提款卡│││12時15分許│與信全街路口││、悠遊卡各1張、││││││攝影器材1組、鑰││││││匙1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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