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352號聲請人 陳天正 相對人 陳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經本院10
9年度重訴字第14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09年度補字第30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由聲請人預納。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確定為100,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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