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2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296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張翊庭 (原名: 張新琳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更正為正確之聲明(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經本院民國111年11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1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