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68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維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2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維華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①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業經另案判決確定」補充為「業經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32號判決確定」;②同欄第8行所載「JP-5987號車牌」補充為「J9-5987號車牌0面(由 徐金峰 領回)」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劉維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前因違反森林法之竊取森林主產物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緝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甲案);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
5年度簡字第6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乙案);復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2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丙案);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223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下稱丁案);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0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戊案)。上開甲、乙、丙、丁、戊等五案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於107年12月4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衡以其構成累犯之前案亦為竊盜案件,其不知悔改之心態,至為明顯,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與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無違,爰依法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本案遭竊之上開「J9-5987號」車牌0面,業由被害人領回一情,業據被害人於警詢中陳述明確(見偵字8561號卷第52頁),並有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份在卷可參(見偵字8561號卷第54頁),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已稍獲減輕,暨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遭竊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又被告竊得之「J9-5987號」車牌0面,業已合法發還被害人,如前所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2207號被告劉維華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維華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8年5月19日前某日某時,在高雄市大社區文化路6巷與文聖路旁產業道路,徒手竊取 何謝寶月 所有,實際上由徐金峰所使用之車號00-0000號車牌0面,得手後將該2面車牌懸掛於其另案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劉維華竊盜該自小客車之犯行,業經另案判決確定),以躲避警方查緝,嗣經警於108年5月19日9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前,尋獲上開失竊之自小客車懸掛JP-5987號車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後移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維華坦承不諱,並有被害人徐金鋒之陳述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高雄市政府行案勘查報告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檢察官陳俊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