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富國自辦市地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林泰宏
相 對 人  江木 之繼承人
       江棟樑 之繼承人
       江儼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 江木之 繼承人、江棟樑之繼承人、江儼之繼承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向相對人江木之繼承人、江棟樑之繼承人、江儼之繼承人戶
  籍地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
三、被繼承人江木、江棟樑、江儼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有無
  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