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1號
原告 沈泳樂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志宏 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淑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1號
原告 沈泳樂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志宏 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