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129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簡字第129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6,14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婷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柏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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