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56號原告楊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郭鑾周郭金看林洪金貴洪林素貴卓艾屏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檢附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
㈡、提出上列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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