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陳月嬌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
3,268元,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