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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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8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835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江泯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壹仟參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江泯鋒前於民國108年3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1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61,306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