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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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90號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林睿箴林妤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3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及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金管銀票字第10500160540號函,得就既有客戶受理線上申辦業務,並以確認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處理郵寄、傳真或網路申請案件,債務人為聲請人既有之存款客戶,透過網路銀行申請信用卡,並以簡訊驗證其確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42,368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40,350元整,應自114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2,018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4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350元

林睿箴即林妤嬙

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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