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24號原告 陳佳美 被告 邱哲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3年度中簡字第378號,嗣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案號更改為103年度易字第125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劉正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靖國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