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706號
債權人 陳冠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垣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李垣靜借款金額為何?利息為何?(原因事實欄記載82萬元分三次清償,500萬元一次清償,與還款切結書記載不符)
㈡確認利息自113年11月20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㈢確認訴訟標的金額528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