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7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706號

債權人 陳冠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垣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李垣靜借款金額為何?利息為何?(原因事實欄記載82萬元分三次清償,500萬元一次清償,與還款切結書記載不符)

㈡確認利息自113年11月20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㈢確認訴訟標的金額528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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