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調字第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寅○○
  相 對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壬○○
  相 對 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子○○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辛○○
  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癸○○
  法定代理人 丑○○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20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12日上午1時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二調解爭議: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丙○○  到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乙○○等 到
相對人     甲○○等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壬○○等 到
調解委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願意讓步。調解委員:莊廷鐘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一)相對人甲○○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壬○○願連帶給付
     聲請人法定人代理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元。
  (二)相對人戊○○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丁○○○願連帶給
     付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元。
  (三)相對人子○○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己○○願連帶給付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元。
  (四)相對人辛○○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庚○○願連帶給付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元。
  (五)相對人癸○○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丑○○願連帶給付
     聲請人法定人代理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元。
二、給付方法:相對人等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等自民國(下同
  )九十六年四月起按月於每月二十日給付聲請人法定代理
  人貳萬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
三、聲請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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