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寅○○
相 對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壬○○
相 對 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子○○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辛○○
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癸○○
法定代理人 丑○○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20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12日上午1時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二調解爭議: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丙○○ 到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乙○○等 到
相對人 甲○○等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壬○○等 到
調解委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願意讓步。調解委員:莊廷鐘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一)相對人甲○○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壬○○願連帶給付
聲請人法定人代理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元。
(二)相對人戊○○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丁○○○願連帶給
付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元。
(三)相對人子○○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己○○願連帶給付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元。
(四)相對人辛○○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庚○○願連帶給付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元。
(五)相對人癸○○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丑○○願連帶給付
聲請人法定人代理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元。
二、給付方法:相對人等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等自民國(下同
)九十六年四月起按月於每月二十日給付聲請人法定代理
人貳萬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
三、聲請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