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53號原告 江耀坤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被告 陳江秀
王金城 于 王碧連 王碧美 王瓊惠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江日新 江日升 江日宏 江日倍 江玲眞 江明松 王美珠 江明森 江明祥 江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被告「 江玲真 」之記載,應更正為「江玲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判決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