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64號上訴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 吳敦義 上訴人 張雅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松甫 律師被上訴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 律師
陳怡融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7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並請於107年10月27日前將言詞辯論狀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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