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430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430號
聲請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340號
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
條、第20條、第298條(下合稱系爭規定一)、第49
條之1、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
(下合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
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規定一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對
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餘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
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客觀上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
規定二究有何違憲之處,是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
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涂人蓉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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