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9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29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29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鋼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5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乙○為逞一己私慾,乘告訴人A女不及抗拒之際,以親吻及自告訴人後方熊抱告訴人,危害告訴人之身體自主權,對社會風氣及治安顯有不良影響,行為殊值非難;惟衡酌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雖意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因金額無法取得共識,致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暨其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5140號被告乙○男6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號11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因業務拜訪結識AB000-H10813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後,以洽談業務事宜為由,於民國108年8月5日晚間,邀約A女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號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之星巴克咖啡店會面,嗣兩人於同日21時許,步出咖啡店後,乙○竟基於性騷擾之犯意,接續在圖書館停車場附近、咖啡店後方,乘A女不及抗拒之際,親吻A女臉部及自A女後方熊抱A女。
二、案經A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乙○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A女之證詞。
(三)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截圖2張、現場照片1張。
(四)告訴人提出之與被告間之簡訊訊息、與男友間之LINE對話各1份。
(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處理性騷擾事(案)件檢核表、性騷擾防治法申訴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之行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檢察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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