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181號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債務人 余美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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