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于安邦被告 曾恩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31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葉詩佳法官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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