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上訴人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美祝 被上訴人 卓壯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年重勞訴字第8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176,000元(計算式:《被上訴人每月薪資80000元/月+每月應提撥4800元/月》×12月/年×10年=00000000元,因原審判決主文第二項為給付工資、主文第三項為提撥勞工退休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2,3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