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金輔政 律師被告乙○○住訴訟代理人 陳明義 律師
陳文欽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秦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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