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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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1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與 黃祐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申辦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專案合約內容(須可看出約定之專案補貼款)。(查狀附該門號之申請人為賴○居,非本件債務人)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