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94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黃竑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柒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竑耀於民國112年0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07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1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9日止累計867,276元正未給付,其中849,833元為本金;16,74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49833元黃竑耀自民國113年08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17%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