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整修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五號
原告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被告台北水都管理委員會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號B1法定代理人丙○○住同右原告因請求給付整修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伍萬陸仟零玖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壹佰柒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