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9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90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5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琴茜┌─────────────────────────────────────┐│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9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利泰彩盒有│玉山商業銀│98年5月31日│21,100元│0000000││││限公司簡國│行雙和分行│││││││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