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協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36號原告 張德堂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複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被告 張德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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