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56號聲請人 黃士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哲宏 、 吳佳玉 及 林裕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佳玉、林裕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更正票據號碼:CH235634號本票之發票日為民國112年1月1日(發票日經改寫,惟未經發票人於其上簽名,應依改寫前文義負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