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告 蔡瑋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玖仟伍佰肆拾玖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