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INDAYANI選任辯護人陳又寧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君逸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INDAYANI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INDAYANI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於民國104年8月27日繫屬本院,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為逃逸之外籍勞工,無固定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倘判其有罪,刑度非輕,被告為規避刑罰執行而妨害審判進行之可能性顯然存在,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有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裁定自104年
8月27日起羈押,並自104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第1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5年1月21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及公訴人意見後,認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辯護人向本院聲請鑑定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況,本院業於104年10月20日將被告送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為精神鑑定,目前尚待該院製作鑑定報告函覆本院,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3頁),為利將來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嗣後程序之順利進行,此外,本件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法定停止羈押事由;再衡諸被告所涉犯罪情節,兼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等公益考量,與被告之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本件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05年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傅伊君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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