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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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4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沈美佑
陳冠志 許玉佳 被告 尋勝民 訴訟代理人 尋德民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1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尋勝民本人應親自到庭。
三、被告尋勝民所提出之委任狀,其在狀內之簽名,與證人證述其在本件契據內親自簽名之字跡明顯不同,因本件事涉冒貸疑慮,本院為確認委任之合法性,認有進一步調查之必要。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趙俊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