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35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柯柏實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陳正士 住屏東縣○○市○○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張素姝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明定。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人壽保險之投保紀錄,惟債務人陳正士無投保資料,另一債務人張素姝之住所則係在臺中市沙鹿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路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