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救字第11號聲請人 陳俊名 代理人 謝子建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74號),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聲請人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前條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亦有規定。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復規定甚明。而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一節之特別規定,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之意旨,亦當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由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74號受理在案。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僅靠室內裝潢臨時工勉強生活,實已陷入不敷出,無資力負擔聲請本件清算程序之相關費用,業據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文件為證,聲請人105年度及106年度無任何所得資料,名下亦無任何財產,堪認聲請人確實為無資力之人。另聲請人本件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係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審核准予扶助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1份附卷為憑。又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內容,經本院形式審查,亦難認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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