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06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林首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首邑於民國(下同)108年06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整,借期至113年06月13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百分之10.94機動計付(月調)。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0年01月13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48,9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另查債務人為現役軍人,依民事訴訟法129條規定,應向其該管長官為送達;惟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債權人無法得知債務人目前服役單位,懇請鈞院向案外人國防部參謀本部(設台北木柵郵政90014號信箱)函查債務人目前服役單位,以利送達,實感德便。
(五)證物名稱及件數:
1.信用借款約定書暨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影本各乙份。2.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3.歷史利率查詢乙份。4.戶籍謄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珮華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906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首邑│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11.74%│││148998││1月13日起│2月12日止││││元│├──────┼──────┼───────┤││││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1│年息14.088%│││││2月13日起│1月12日止│││││├──────┼──────┼───────┤││││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1.74%│││││1月13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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