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朝國選任辯護人蔡鈞如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朝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鳳岐
法官陳立祥法官陳順輝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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