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宗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玖貳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宗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海洛因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並於同年7月15日施行,第18條雖有修正,但本裁定適用之沒收銷燬規定部分,僅第一、二級修正為第一級、第二級之文字修正,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逕適用現行法即可)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08年2月20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
6年4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642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6年度偵字第4316號卷第2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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