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540號原告 陳建麟 被告 王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陳健麟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建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