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0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0250號聲請人 吳育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二張本票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查狀附二張本票到期日並未記載。)㈡陳報二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