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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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重裕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重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重裕前犯恐嚇取財得利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2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