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信義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代理人 陳建利 相對人即債務人 全茂林 相對人即債務人 谷瑞英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陸拾叁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算之違約金,㈡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