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5號原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被告甲○○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庚○○被告戊○○被告丁○○被告丙○○被告乙○○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1月1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江美琪